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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西天龙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安员督察管理制度

来源:海龙集团 作者:管理员 发布时间:2014/8/21 浏览次数:1762

保安员督查管理制度

一、总则

第一条  为确保信息畅通、政令通行、令行禁止,改进工作作风,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 本制度包括督查的主要工作与内容。

第三条  督查原则

    1、实事求是。督查工作必须全面、准确、客观地反映督查事项的落实情况,不允许敷衍塞责、弄虚作假。

2、突出重点。围绕本公司的中心任务和重要工作部署进行严密督查。

第四条  根据督查要求由本公司组建符合规定的督察大队,专门设立督察岗位,配备专职人员,负责本制度的督促执行。

二、督查的内容

第五条  督查对象为广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全体保安队员。

第六条  公司保安队员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情况、执勤情况、着装情况、形象仪表情况、礼节礼貌情况、内务管理及卫生情况。

第七条  检查执勤点各种登记填写情况以及考勤表的规范情况。

第八条  所有执勤客户单位的保安班,每天必须督查一遍以上。

第九条  昼间督查每周不少于三天。

第十条  白天督查侧重于保安队员的着装、仪表、表格登记、礼节礼貌、保安器材备勤等情况,夜间查哨侧重于是否睡岗、脱岗和酒后执勤。

三、督查要求

第十一条  督查工作要严格按照督查时限和质量要求,务求实效,做到件件有结果,事事有回音。

第十二条  督查工作实行“谁主管、谁负责、整体协作”的领导连带责任制,各执勤单位保安大队长、队长、班长对上级下达的督查事项要认真研究部署,并对督查结果负责。

第十三条  严格督查工作奖惩。经督察发现保安队员先进事迹特别突出需奖励者,报请总经理审批奖励。对工作不力、逾期不报或在办理过程中弄虚作假的,经过调查核实后,要追究执勤单位保安大队长、队长的责任,给予处罚。

第十四条  督察人员必须公正廉明、不徇私情,不滥用职权、严格要求、严格标准、为人示表,执行督查公务,必须着装整齐,佩戴督察标志,携带“督察登记薄”。

第十五条  督察人员必须熟悉公司各部门的规章制度,熟悉保安业务知识,熟悉客户单位对保安队员的规定,熟悉公司奖罚规定的具体条款。

第十六条  督察人员严格执行公司规定的当事人连带中队长、队长、班长的处罚办法,连带处罚情况,每月五日前报送公司行政办公室。

第十七条  督察人员每月必须与客户单位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见面,征求客户对保安服务工作的意见,并在“征求客户意见薄”,签名签时间。

第十八条  搞好调研工作,掌握一手材料,为公司领导当参谋。

第十九条  督察大队与各保安分队密切搞好协调,每周将督察情况告知有关保安分队。

第二十条  认真填写《查岗情况登记簿》,每查一处须有被查人员代表签名,《登记簿》每周送行政办公室阅示,督察情况每月五日前将上月督察总结,报送行政办公室,再呈总经理批示。

四、督查处罚办法

第二十一条  凡值勤、学习、训练无故迟到、早退者,每次扣20元;超过30分钟按旷工半天处理;旷工半天罚款50元,迟到或早退超一小时者,视为旷工一天,扣发工资100元。

第二十二条  在值勤岗位打瞌睡,一经发现扣20元;超过三十分钟者,按旷工半天处理;旷工半天罚款50元。超一小时者,视为旷工一天,扣发工资100元。

第二十三条  值勤中不按规定着装、不戴袖章、歪戴帽、不扣纽扣、卷袖、不戴工作证等,经批评不改者,每次扣20元;多次被发现者加倍处罚,最多不超过5倍。

第二十四条  值勤时离岗聊天、玩手机,不按规定坐立,每次扣20元。

第二十五条  在值勤岗位上乱涂、写、刻、画,且造成影响者,每次扣20元。

第二十六条  不执行内务卫生规定,每次扣20元。

第二十七条  交接班不按规定执行,造成空岗的,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二条执行。

第二十八条  蓄长发、留小胡子、限期不改者扣20元。

第二十九条  未经请示擅自留宿他人,或将无关人员带至住地的,每次扣20元。

第三十条  保安队员不服从领导、有违纪行为,视情节轻重扣工资50100元,经公司批准亦可缓晋升工资。

第三十一条  遇到捡拾物品不上交、偷拿客户物品造成不良影响;不按值勤规定办事、对工作不负责任,使完全可以发现或防止的而造成危害的,扣工资50元;后果严重的要追究责任或由本人赔偿,后果异常严重、对公司形象造成恶劣影响的扣发工资200元并给予开除。

第三十二条  无故打架、使人致伤或私开机动车、乱动客户的生产设施,造成后果的由本人负责,并视情节扣发工资。

第三十三条  以上条款均属督查范围,一经查出,对号入座,严格执行各项条款规定,当场向被查出队员说明违纪条款及处罚规定,以通知单形式一式二份,一份由总经理签字后交财务,督察大队留存备查一份,从违纪当事人当月工资中扣出罚金。

第三十四条  以上各条款累计违犯三次以上的,由督察大队写出待岗申请或开除申请,交公司领导研究决定。

五、附则

第三十五条督察人员不按规定督察,不按时上交督察报告的,不按时和客户单位领导沟通的,每次罚款50元,总督察长连带处罚50元。

 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。

第三十七条  本办法由广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行政部负责修改、解释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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